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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4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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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樊康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有了极大的提高,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日益改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条款中都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禁止歧视虐待妇女、反对家庭暴力等内容。但这些条款都是从宏观上谈的,法律的可操控性较差,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也明显滞后,这就使得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存在较大差异,笔者现就如何保障妇女权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离婚纠纷中妇女权益、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1、农村妇女仍是婚外情的主要受害者。在农村为了增加家庭收入,男方外出打工,妇女留守持家照顾老人、孩子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加上受外界生活环境的影响,因“第三者”的介入而导致离婚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男性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隐瞒经济收入,不给女方生活费,甚至孩子的抚养费都不给,一旦女方生病,就撒手不管。总之是处处设置障碍,以迫使女方同意离婚。更有一些在外打工的男人取得了一些成绩,手中有了点钱便忘乎所以,在外公开与第三者同居甚至生育小孩,而妻子在家一无所知。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另一方可获得经济赔偿,但这类案件往往因举证比较困难,事实难以认定,所以经济赔偿就难以实现,涉及非婚生子的,亲子鉴定还得必须是双方同意,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还有一些男性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明知妻子在外打工,在离婚时却提供虚假信息,谎称不知妻子的下落,无法联系,利用公告离婚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妻子毫不知情。这种“被离婚”现象亦不少见。

  2、重婚现象依然存在。随着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仅需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就可,加之信息网络平台的滞后,客观上给重婚者带来了可乘之机。笔者近期处理的一起纠纷,双方已共同生活了十余年,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婚生子已上初中,丈夫在未履行任何解除同居关系手续的情况下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将原配偶扫地出门,致其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合法财产权益落实难。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及农村家庭中仍占主导地位。女方几乎未形成经济独立的模式,家庭共有财产在离婚前由男方掌握,这种状况使一方隐匿、转移财产较为容易,离婚时,当处于弱势的女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因举不出共同财产的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导致的结果是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离婚时“净身出户”现象不在少数。

  4、抚养权、探视权实现难。目前,“传宗接代”封建残余思想仍在农村盛行,因此,离婚男女在抚养权问题上,集中体现在对男孩的争夺上,尤其男方显得更为迫切。现实中,女方取得对男孩实际抚养权的机会甚少,原因之一就是即使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将男孩判决给了女方抚养,男方也不甘罢休,会想方设法阻挠法院执行。一般来说,女方获取对男孩抚养权的机会少于男方。甚至在离婚之后,妇女对孩子的探视权也难于实现。因为农村大多离婚男女,是带着不满心态和对抗情绪分手的,这种对抗并非随着婚姻结束而终结,而会显露在探视权上。

  二、家庭暴力仍然存在。

  家庭暴力不同于其他暴力犯罪,它侵犯的对象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是妇女,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错误地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邻居和其他人更不愿干预这种“闲事”,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这就使得很多家庭暴力不能及时曝光得到解决,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生活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的孩子,经常目睹父母的暴力行为,整天处于紧张的气氛中,性格会变得懦弱内向、古怪偏激,或也有“暴力倾向”,有的因此不愿回家,在外闲荡而成为“问题少年”,以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更有些少儿由此而引发精神和心理疾病。尤其是直接对孩子施暴的,更容易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社会公众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仍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造成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得不到救济,社会干预力度不够。

  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对策及建议。

  1、完善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政府职能部门应随时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提出对策,因势利导,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维权体系。

  2、审判人性化。首先,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可由法官根据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其次,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标准,创新调解机制,耐心细致地做审理,切实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对有家庭暴力倾向的人员起到震慑作用。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要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学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她们学法用法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要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提高诉讼能力,并大力倡导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促进广大农村青年男女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

  4、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及相关权益司法救济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运用到审判实践当中。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农村妇女,法院在考虑减免其诉讼费的同时,可主动与当地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同时,加强诉讼指导,从立案、审判到执行各个阶段,充分给予法律帮助,告知和协助妇女当事人参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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