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的祖父与被执行人宋大的父亲系亲兄弟,宋某与宋大系家门叔侄关系。争议房屋是二人的祖遗房屋,已有100多年历史。解放后,房屋一直由申请人宋某父辈居住。1993年2月,高邮市房屋落实办公室将房屋落实给申请人母亲所有。被执行人宋大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一二审均判决其败诉。2004年,申请人继承该房屋,并于2010年5月领取房屋产权证。由于被执行人宋大自2007年10月起一直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内。申请人于2010年8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迁出该房屋。法院经审理判决宋同兴让出房屋并交付给宋文彬。
判决生效后,宋大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是申请法院执行。执行干警在了解案情后,察觉当事人双方积怨较深,执行难度较大。为慎重起见,执行干警分别召集双方谈话,经查明,被执行人宋大患有严重的呼吸道疾病,卧病在床,脾气急躁,为该房屋纠纷已多次上访,是当地的上访老户。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多次发生吵架、厮打等冲突,当地居委会出面调解也无结果。为避免矛盾激化,执行干警先后三次上门对被执行人宣传法律,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执行干警还提出一些协调解决方案,但由于双方积怨太深,无法达成协议。在协商解决无望的情况下,法院决定采取强制迁让,并依法张贴了公告。在采取行动之前,法院对此次行动进行了风险评估,拟定了应急预案,鉴于被执行人身体状况不佳,联系了医护人员,并邀请当地居委会的同志协助作协调工作。在各项准备工作完成之后,执行干警开赴现场。首先向被执行人作了告知,随后将诉争房屋内的物品一一清点、搬出,执行过程均安排了全程摄像,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亦安排了专人进行引导、安抚。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紧张操作,房屋全部清空,申请人当场验收,并表示满意。被执行人在干警的耐心劝说下也同意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善后问题。
执行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