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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14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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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优化调整

  本报讯 (通讯员 丁六笔 记者 葛维祥)13日,记者从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邮分中心获悉,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近日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调整,高邮遵照执行。

  据了解,此次优化调整内容包括支持危旧住房自主更新使用公积金。对经本市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危旧住房自主更新项目,产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该套住房的改造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总额。改造资金仍不足的,在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保证措施前提下,可按以下顺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符合贷款条件的产权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二)产权人及其配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由符合条件的子女或父母代为申请贷款。针对同一改造项目,提取总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总额。危旧住房自主更新贷款执行首套房贷款利率政策。支持住房适老化改造提取公积金。对经民政等主管部门认定的住房适老化改造项目,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家庭、子女或双方父母的自有住房适老化改造费用。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总额。

  此外,优化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人(含异地缴存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住房套数按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所购房屋所属区域”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优化贷款申请留存余额的条件。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最少留存余额标准,由“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的6倍”调整为“当前公积金月缴存额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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