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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31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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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题

  案情简介

  郭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运送货物途中与谷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相撞,造成郭某死亡。经调查确认,郭某为实际车主翟某聘用的车辆驾驶员,翟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车辆入户挂靠合同》,翟某的车辆挂靠于某运输公司名下,车辆的营运证以某运输公司名义办理,并以某运输公司名义经营。郭某之子以其父亲郭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由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认定郭某受伤为工伤,由某运输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某运输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后,某运输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请求均被法院驳回。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翟某购买的车辆挂靠某运输公司经营,翟某聘用的驾驶员郭某在驾驶车辆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虽然郭某与某运输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有利保护劳动者权益,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与被聘用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该规定系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之外特殊情形的处理。认定郭某因工伤亡,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规范并引导了企业的经营与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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