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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住院及大病保障等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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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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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农合补偿方案出台
门诊、住院及大病保障等政策有调整
  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2014年度高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对今年新农合门诊、住院以及大病保障等有关政策作了调整。 

  门诊政策:取消县级医疗门诊补偿 

  根据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要求,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将作调整。按照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从县级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之日起,取消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新农合门诊补偿。今后,参合居民在市人民医院和中医院门诊就医,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的费用,分别按政策范围内35%、40%的比例给予报销,每人每天补偿限额分别为25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补偿200元。明确15种疾病为门诊特殊病种,其中慢性活动性肝炎、高血压Ⅲ期等10种门诊特殊病种患者,市内门诊费用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给予范围内费用40%的报销,每年补偿限额5000元;重性精神病、癌症术后放(化)疗等5种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门诊费用参照住院补偿政策予以结算。 

  住院政策:调整分级分类补偿标准 

  在市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20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85%;在市内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600元,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为65%,其中,第三人民医院起付线降低至400元,政策范围内比提高至75%;在市外公立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700元,1万元以下部分(含1万)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为40%,1至3万元的部分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为50%,3万元以上部分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为60%,其中,基本药物的部分补偿比分别再提高10个百分点;年度累计起付线700元,累计补偿封顶18万元。

  大病保障:全面执行省定保障政策

  将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实行定点医院救治,按照病种定额付费标准予以结算。凡未在定点机构治疗,且未执行临床路径治疗的,住院费用按新农合普惠性政策报销。巩固完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给予再保障,逐步实现重大疾病保障与大病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 

  《方案》还明确,非剖宫产的参合产妇,在国家专项基金补偿的基础上,再予以500元定额补偿。 

  据悉,随着《方案》的正式出台,2014年新农合补偿兑付工作已全面启动。市新农合管理部门提醒参合居民,在高邮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携带《合作医疗证》,方可及时享受新农合基金实时报销。 

  王辉 杨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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