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题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公司员工,从事广告制作安装工作。2022年9月13日17时左右,陈某在将一块PVC广告牌从厂房搬运至门外货车车厢过程中,于厂房外台阶处不慎摔倒,致右踝、右腓骨受伤。2023年2月16日,陈某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以摔伤地点在厂房外、不属于“工作场所”为由提出异议。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的地点,包括固定工作区域(如办公室、车间)和因工作需要临时变动的场所(如外出洽谈业务、现场施工等),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总之,根据劳动者的职务、工作需要等情形,职工为完成工作职责而涉及的相关场所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
陈某搬运广告牌系工作职责,搬运过程属连续行为,厂房门外仍属用人单位有效管理区域,系工作场所的自然延伸,且其受伤系履职所致。故陈某受伤,应予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