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健 记者 杨晓莉)近日,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迎来一项重要福利——高温津贴。记者从人社部门了解到,依据我省相关规定,6月至9月,我市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月可领取300元高温津贴。若用人单位或企业未遵守此规定,劳动者可通过拨打投诉电话0514—84615721进行维权。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天气依据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目前,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发放周期为4个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在发放方式上,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按月为劳动者计发高温津贴,并且,用人单位要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内容。若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等明确规定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那么应按照规定的月标准依法进行折算。对于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情况,同样需按其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时间折算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