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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题

  案情简介

  李某是某公司员工,根据公司规定每天21:00下班。2023年7月11日21时15分左右,李某下班后在公司内部清理车间,打扫卫生,因不慎手指被风扇打伤。为此,李某向当地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受伤为工伤。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述规定,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的合理时段内;二是地点条件,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三是原因条件,事故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造成。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主要工作任务开始之前,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种准备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备料、准备工具、检查设备、去水房打饮用水等,是完成工作任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收尾性工作‌则是指在主要工作任务完成后,进行的一些整理和清理工作,这些工作通常包括清理现场、收拾工具、安全贮存、打扫卫生等,是当天工作完成后的收尾活动。

  本案中,李某在下班后的合理时间内,在公司车间打扫卫生时受伤,完全符合“收尾性”工伤的认定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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