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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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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简明问答(三)

  ★18.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在教育方面享受哪些待遇?

  《条例》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适龄子女进入公办幼儿园或者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并减免保育教育费用;在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

  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的子女参加中考招生录取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受到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被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时,按照有关规定加分投档。

  ★19.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在住房保障方面享受哪些待遇?

  《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帮助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对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符合城市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安置、安排。

  ★20.见义勇为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经费包括政府财政预算费用和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两个方面。两种经费的管理、使用原则是:财政预算费用应当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使用和管理,专款专用,实施绩效管理,接受审计监督;见义勇为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同时强化了经费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21.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条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调查核实、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截留、挤占和挪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的,私分、侵占、挪用见义勇为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等方面行为的,明确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见义勇为发生现场,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义务的,由所在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对不符合见义勇为人员条件的,撤销其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决定并予以公告,取消奖励和有关待遇,追回其所获奖金和其他补助,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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