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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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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高邮市市场监管局 高邮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高邮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2024年2月6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邮某公司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营业店堂内发现其与消费者签订的389份《*****入会协议》(含投诉人签订的1份)及389份《*****收款凭证》(含投诉人签订的1份)。上述《******入会协议》为格式化内容,均有如下内容“3会员卡制度:所有卡项均限本人使用,开卡时间即办卡时间,我们不为任何会员办理退卡和转卡,特殊情况可自行转卡,会所收取480元转卡费。所有会员卡不可请假停卡,春节等其他长假属法定节假日,不支持停卡,孕产凭医院检查单来办理停卡,最多可停10月,重大手术凭三甲医院报告单可办理停卡2个月。我已知晓并同意以上会员制度,严格遵守会所制度,会所拥有更改权和最终解释权”。上述《*****入会协议》是格式化内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除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外,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警告;2、罚款6000元。

  教育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 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此类案件的查办对规范教培行业合同签订的不规范行为具有警示作用。下一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完善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机制,持续加强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集中精力纠正清理一批重点热点行业的合同“霸王”条款。

  高邮某农资百货经营部销售商标侵权白酒案

  2024年5月16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邮某百货经营部销售商标侵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182瓶并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3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现场举报,对高邮市某百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其店铺售有标示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牛栏山”白酒182瓶,经酒厂委托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侵权白酒182瓶;二、罚款6000元。

  “牛栏山”作为知名白酒品牌,其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商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直接损害了品牌方利益和市场信誉。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现场鉴定、扣押侵权商品、依法处罚,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彰显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助力营造尊重创新的营商环境。侵权白酒通常以低价流入市场,扰乱正常竞争秩序,且可能因质量低劣危害消费者健康。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处行动阻断了假冒产品流通,避免消费者因“真假难辨”蒙受损失,维护了市场公平与消费安全。此案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商标保护为切入点,维护市场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既打击了违法行为,又通过制度约束与教育引导推动市场生态优化,对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扬州某新能源企业无证生产锅炉案

  2024年5月29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扬州某新能源企业无证生产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000元并罚款2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线索移送函,该局在开展小型锅炉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化州市有几家公司使用的蒸汽发生器(设计水容积:29.5L,额定工作压力:0.7MPa,生产单位为扬州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其测试水容积明显大于设计水容积,存在“大容小标”情况,遂将上述线索移送至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3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扬州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给广东省化州市鸿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进行水容积测试。2024年2月1日收到测试报告(报告编号:X-BGE-X0240004S),结果显示:测试水容积为58.60L,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等于0.1MPa,因此该燃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目录》(2014)范围内锅炉。当事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生产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除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属于特种设备的蒸汽发生器外,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罚款23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1000元。

  锅炉作为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需严格遵循国家标准。本案中,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且通过“大容小标”规避监管,存在爆炸、泄漏等重大安全隐患。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处行动直接阻断了高风险设备流入市场,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无证生产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还挤压合规企业生存空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跨区域协作、技术检测锁定证据,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3万元罚款,既打击违法主体,也警示行业严守生产许可制度,推动市场回归公平竞争。

  高邮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1月2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邮某诊所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药品储存间内发现一批过期药品,由于当事人药品储存间内药品处于混放状态,以上药品用时都直接从储存间内直接拿,均处于待用状态,截至案发已超过有效期,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隐患,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劣药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变质或未经批准的劣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履行药品管理责任,杜绝使用劣药,防止因药品失效、污染等问题危害患者健康甚至引发医疗事故。针对部分诊所药品管理混乱问题,要推动行业健全药品追溯体系、强化从业人员法规培训,从源头防范“以次充好”“过期复用”等乱象。

  高邮市某影视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案

  2024年4月8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邮市某影视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淘票票店(通过支付宝进入)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淘票票店内显示有“3D眼镜收费、10元/副等信息,3D眼镜收费、需自备3D眼镜或影院前台购买”等内容。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名为“幸福蓝海红星影城”的美团店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美团店内显示有“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等信息。

  2020年之前当事人会提供免费3D眼镜给消费者使用。自2020年疫情开始,为了减小疫情传播风险、保证干净卫生、获取利润,当事人不再提供免费3D眼镜给消费者使用,同时对外声明“不提供免费3D眼镜”“需自备3D眼镜或影院前台购买”等信息,当事人都让消费者自行准备或购买3D眼镜。只有消费者强烈反复要求当事人提供免费3D眼镜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能将免费3D眼镜提供给消费者使用。

  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影院有义务保障消费者能够顺利观看3D电影,3D眼镜作为观看3D电影的基本设备,影院应当提供免费3D眼镜供消费者使用。当事人不提供免费3D眼镜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其他规定。”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对当事人处理如下:罚款5000元。

  消费者购买3D电影票时,默认应享有完整的3D观影体验,包括3D眼镜,不提供3D眼镜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高邮市某蛋糕店制售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蛋糕案

  2024年10月28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邮市某蛋糕店制售添加非食品原料的蛋糕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当事人从拼多多店铺以23.9元的价格购进了10套“塑料吃鸡男+空投箱+送插牌【10套】”,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从拼多多店铺(店铺名:啊蛋糕装饰品)处以14.8元的价格购进了30个“大吉大利晚上吃鸡插卡”,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从拼多多店铺(店铺名:贝雅烘焙)处以8.4元的价格购进了100支“星星金色插卡”。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今晚吃鸡}吃鸡·动物奶油儿童生日蛋糕”除去可食用的蛋糕实体(蛋糕坯、奶油等物品)外,还使用上述“塑料吃鸡男+空投箱+送插牌【10套】”、“大吉大利晚上吃鸡插卡”、“星星金色插卡”共三种非食品级装饰品,上述装饰品均插在或贴于蛋糕上(除一个放在蛋糕包装内的塑料吃鸡男玩具未接触蛋糕实体)。2024年8月30日,当事人与投诉人完成退款。除销售给投诉人外,当事人共计对外销售7个上述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蛋糕(售价为236.8元/个,每个蛋糕获利30元)。当事人制售装饰不可食用的装饰物的蛋糕的货值金额为1894.4元,违法所得为210元。

  当事人制售装饰非食品级装饰物的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10元,并处罚款1000元。

  根据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需求,商家一味追求美观和创意,提升蛋糕颜值,博得消费者眼球,近年来,使用羽毛、塑料、金(银)箔粉(片)等非食品级装饰品装饰蛋糕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这些精美的非食品级装饰品装饰裱花蛋糕存在着食品安全隐患。许多装饰品包含有害化学物质,如重金属、有机溶剂、合成染料等,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在裱花蛋糕等食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上述装饰品,有可能将这些有害物质释放到食品中,人们摄入以上有害物质将损害身体健康,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类案件的查办有效遏制了此类违法行为,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4年4月1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1月16日与安徽省某肥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委托安徽省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复合肥料生产,并由当事人负责产品销售。检验批次复合肥料包装袋上标示有“金**®”商标,复合肥料,总养分≥45%,N-P2O5-K2O,15-15-15,执行标准:GB/T15063-2009 含氯(高氯),许可证号:(皖)XK13-001-00188,备案编号:AHFHFL2021-00028,净含量:50KG,江苏某肥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苏扬州高邮市某镇工业集中区,生产商:安徽省某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明光市等信息。该批复合肥料共计生产5吨,进价2390/吨,以2400元/吨价格全部销售至灵璧县韦集镇某农资经营部,当事人销售的该批复合肥料货值金额12000元,共获利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0元;二、罚款15000元。罚没款合计15050元。

  2024年以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春耕备耕农资打假工作”和《关于进一步强化2024年春季化肥质量执法的通知》要求,将化肥产品质量执法全面纳入民生领域执法铁拳行动,并紧扣春耕等重点农时,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农民反映集中的农资产品质量问题,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及不合格化肥等农资产品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高邮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案

  2024年8月7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邮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104.27元并罚款47104.2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8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化妆品。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拼多多店铺“柚子妈妈母婴馆”,除43种进口普通化妆品是可见实物并且能够核查产品标签,剩余产品均未见具体实物亦无法核查产品标签,且无充足证据证明其是否经过备案。此外,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了部分产品于2023年10月25日至2023年12月13日的进货台账和凭证,但未能提供在2023年10月27日之前的销售数据,该数据亦无法查实。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销售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7104.27元;2、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罚款47104.27元。

  该案件警示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进口化妆品备案义务,杜绝未经安全评估产品流入市场,防范成分不明、质量隐患对消费者健康造成的风险。当事人销售的进口化妆品未依法备案,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依法应予查处。该案件提醒公众购买进口化妆品时核验备案信息(如“国妆网备进字”),主动抵制“三无”产品,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高邮某药店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10月25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邮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上述丹鹿通督片4瓶、缬沙坦氨氯地平片(Ⅰ)5盒,并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9日下午,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邮市某药店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在该药店内阴凉区、处方药区货架以及货柜内发现丹鹿通督片、缬沙坦氨氯地平片(Ⅰ)、氨酚伪麻美芬片Ⅱ/氨麻苯美片(白加黑)、黄英咳喘糖浆4种药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4种药品的购进发票、清单等凭证。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除责令立即停止从不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外,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上述违规药品,罚款30000元。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之规定,监管部门通过严惩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药品采购、验收、储存等环节管理,堵住非法购销漏洞,保障用药安全。该案件警示药品经营主体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非法渠道购药,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控,防范假冒伪劣药品危害公众健康。

  高邮某企业销售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坐便器案

  2024年3月7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邮某企业销售水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坐便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扬州某某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二楼经营场所内在售坐便器中有4款(名称均为贝乐坐便器,型号分别为502、9503、609、708)坐便器无水效标识;1款名称为AIJIAN艾箭®的坐便器水效标识经现场扫码显示:(该二维码账户由于违规已被封禁),该水效标识为伪造水效标识;1款名称为ballee®贝乐卫浴的坐便器水效标识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和产品规格型号。

  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销售伪造水效标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水效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水效标识。”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产品的;(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水效标识的产品的;……(四)伪造、冒用水效标识的。”的规定,除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外,对当事人处理如下:罚款5000元。

  水效标识是用水产品节水性能的“身份证”,对坐便器等高耗水产品尤为重要。本案中,商家销售未标注、伪造或信息不全的水效标识产品,可能误导消费者选择高耗水产品,加剧水资源浪费。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处直接落实《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确保节水政策有效实施,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另一方面,通过扫码验证发现伪造水效标识,体现数字化手段在监管中的应用。同时,案件信息公开可倒逼企业自律,引导消费者关注水效标识真实性,形成“企业合规+技术赋能+公众监督”的治理合力,提升节水产品市场透明度。此案是市监局以水效标识为切入点,推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典型案例。通过“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既规范企业经营,又增强公众节水意识,为绿色消费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高邮市某户外用品加工厂非法生产军服仿制品案

  2024年3月7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高邮市某户外用品加工厂非法生产军服仿制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没收违法所得298.50元,没收仿制“03式”头盔套465个并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上半年开始生产仿制的“03式”头盔套,共计生产数量为664个,其中通过零售和批发共销售199个,剩余465个仿制的“03式”头盔套被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

  当事人生产销售仿制“03式”头盔套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的规定。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98.50元;3、没收仿制“03式”头盔套465个。

  近年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联合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切实结合铁拳行动专项整治活动,先后查处了多起违反《军服管理条例》的相关案件,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军服管理条例》及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规范了市场经营活动、净化了网络营销环境,切实维护了人民军队的形象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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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专版04“3·15”高邮市市场监管局 高邮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5-03-14 2 2025年03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