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高邮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年审
(一)年审对象
高邮市行政区域内在2023年度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年审方式
1.网上申报(全程网办):
用人单位通过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搜索“按比例就业”进入界面选择对应行政区域或者直接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进行自助申报,网址为: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login
网上申报操作手册可在网报系统的通知公告、高邮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通知公告一栏中下载查看或“高邮市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QQ群”(QQ群号:1026127469)里的群文件查看。
2.窗口办理(现场办理):
如需现场办理的用人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高邮市残疾人联合会服务大厅(高邮市平安路369号)进行申报审核,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窗口办理需携带以下材料:
(1)《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原件1份;
(2)已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或复印件1份;
(3)用人单位上年度就业残疾职工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用人单位上年度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个税申报记录,电子转账需提供银行流水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等);
(5)残疾职工的在职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有效期跨度包含2023年度的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如果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订的残疾人用工协议原件或复印件1份,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协商认定残疾人归属协议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其他的必要材料。
注:附件1可在“高邮市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QQ群”里的群文件下载,也可在高邮市残疾人联合会官方网站下载,网址:http://cl.gaoyou.gov.cn/gycl/index.shtml
(四)年审要求
用人单位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2023年度残疾人就业人数。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的残疾人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其他残疾人均按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2.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计入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可计入用工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按月计算,不得以全年安排残疾人总数平均后计入用人单位每月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5.通过联网认证,除劳动合同必须上传外,其他材料均通过联网匹配获取,能正常匹配获取到数据且无误的,用人单位无需另外上传资料;如无法匹配到数据,且单位认为符合年审条件的,需要上传相应材料,通过人工审核。
(五)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2023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部门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对于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3.对符合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要求的用人单位可申报2023年度高邮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咨询电话: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0514-85080785
02保障金征缴
(一)征缴标准和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年计算,2024年征收202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简易计算公式为: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我市征收具体分档比例另行通知)
(二)征缴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一次性征收,用人单位应在7月1日之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
(三)保障金缴纳
1.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正常经营的用人单位均需在指定征缴时间内登录税务申报系统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就业年审结果在申报时自动享受保障金减免。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3.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4.未经批准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残保金的缴费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有关法令规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高邮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高邮市税务局
高邮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