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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29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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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简明问答(一)

  ★1.什么是“见义勇为”?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见义勇为人员定义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2.《条例》适用于哪些人?

  《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被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其保护适用本条例。

  ★3.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由谁负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设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指导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承担确认见义勇为人员、协调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协调处理有关投诉举报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依据章程开展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

  ★4.见义勇为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见义勇为基金会依据章程规定,主要开展下列工作:一是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二是协助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相关权益保护事宜;三是慰问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等;四是帮扶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五是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六是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5.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且表现突出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一是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二是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三是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刑事案件的;四是抢险、救灾、救人的;五是其他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

  ★6.见义勇为人员确认的途径有哪些?

  《条例》规定,行为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见义勇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告知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享有申报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利;没有申报人、举荐人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可以直接确认。

  ★7.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时效、程序有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申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见义勇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确有特殊原因逾期申报、举荐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受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举荐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并告知申报人、举荐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8.见义勇为人员确认过程中,当事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线索;公安机关对见义勇为调查核实时,见义勇为受益人、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不得隐瞒、歪曲事实。

  ★9.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原则是什么?奖励方式有哪些?

  《条例》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有效,遵循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见义勇为事迹和见义勇为人员的贡献,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一是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二是嘉奖;三是记功;四是颁发奖金;五是其他奖励。

  ★10.见义勇为称号有哪几种?由谁授予?享受什么待遇?

  《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称号包括“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三种。“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均可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被授予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的人员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被授予省、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旅游风景区等场所。

  获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人员,在设区的市区域内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游览景区的优待办法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在见义勇为发生地落户的,在落户的条件上享受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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