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营销公司系美团平台的配送合作商,该公司将南京站点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招用站点人员。2020年12月,小吴至南京站点应聘,经面试后录用为站点的美团专送骑手。站点向小吴提供美团外卖服装、外卖箱和出租电动车。小吴通过美团骑手App接单,在站点范围内从事送餐服务;每日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1~2天,请假由站长批准;每天需在美团骑手App上打卡考勤且至站点报到,未按时上线或提前下线,站长均予以罚款;每月收入根据单量核算,每单5~7元不等,由某劳务公司和美团支付平台发放。小吴名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镜湖区某服务部与某劳务公司签订《配送承揽服务协议》。
小吴陈述对成立个体工商户毫不知情,经回忆系站长引导其进行网上签名,签名时并没有看到任何合同。2021年5月,小吴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营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主张欠付工资。仲裁委不予支持,小吴诉至法院。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小吴设立个体工商户,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承揽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非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小吴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上和财产上的从属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考虑到从事新业态行业的公司往往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劳动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法院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风险提示。小吴也希望尽快解决纠纷,以减少对现在工作和收入的影响。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某营销公司将小吴的工资补足并适当补偿,双方已实际履行,矛盾得以化解。
来源:苏工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