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邮法宣
一
“有偿使用银行卡,费用日结,有提成。”
看到这则微信弹窗,小李心动了起来,立刻转发给了几个关系不错的老同学。
“这能行吗?别拿咱身份信息干坏事啊?”
“毕竟是银行卡,不会上征信记录吧?”
几人议论纷纷,小李一锤定音:“白得的好处干嘛不要,谁跟钱有仇啊?你们要不放心,就当是借给我用了,出了事我担着。”
只要协助提现,就能得到每笔2%的“提成费”,拉新人更是有200元“介绍费”。对方出钱,自己提供账户,赃款只是在自己银行卡里“转”了一圈,就算这钱不干净,跟自己有啥关系?利益面前,侥幸心理占了上风。第一次交易,对方将9999元转进小李银行账户,小李十分谨慎地分九次取出现金,转交给了“上线”。对方十分痛快,当即抽出几张红票子作为酬劳。
钱来得太顺利,小李头脑发热,想着再拉更多人入伙的时候,噩耗接踵而至,没过几天,这张银行卡就被冻结了。正当他到处寻找其他银行卡维持周转时,派出所已经找上了门。
经调查,在短短3日之内,小李帮助诈骗团伙提现4次,合计金额38000余元,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他同伙也被判处相应的处罚。
二
“断卡行动”是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重点工作目标,“两卡”一般指银行卡、手机卡,如果随意出借、出售以谋利,很有可能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本案中的被告是在校学生,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存在贪图小利、不知不懂或侥幸心理,容易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的目标。
2022年以来,高邮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175起,涉案人数314人,其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量最多。法官提醒:贪小便宜注定要吃亏,不要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拒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帮凶”。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