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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2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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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超速行驶引发事故 害人害己

  □  通讯员 潘松 王玉荣 周明宝

  “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驶不仅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而且极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5月11日,高邮警方通报两起因摩托车驾驶人超速行驶致两名非机动车驾驶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超速驾驶摩托车

  2月20日12时50分许,韩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南行驶至G344省道141km+500m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周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事故,致周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据当事人韩某陈述,当天他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从临泽一家酒店出发,行驶至G344省道至临泽镇蒋颜湾时,看见机动车道中间有个骑电动车的人,韩某以为对方是直行就没有减速,没想到对方突然左转弯,韩某避让不及与对方发生碰撞,对方头部被撞,血流不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过鉴定机构对肇事摩托车进行检验评估,该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85km/h-88km/h(弯道限速30km/h)。最终,警方认定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超过限定的最高时速。

  准驾不符超速驾驶摩托车

  3月7日,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游北路一家小区西门附近,与由东向西的柳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当事人徐某陈述,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其驾驶摩托车从银河湾出发,准备到波司登办事,当其沿着文游路由南向北行驶到一小区门口时,与骑自行车过道路的柳某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警方通过鉴定机构对肇事摩托车检验评估,该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60km/h(市区道路限速50km/h)。 最终,警方认定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事后,经警方进一步了解得知,因韩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徐某持C1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属于准驾不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经多次协商,最终两个摩托车驾驶人的家人分别向受害人家属赔偿近百万元。他们的行为不仅给死者家庭造成巨大痛苦,也给自已的家庭带来巨额经济负担。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还将这两起交通事故立为交通肇事罪受理,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警方呼吁,摩托车驾驶爱好者,切不可把摩托车作为寻求新鲜、刺激的工具,更不能超速驾驶或以飙车等危险方式驾驶。同时,驾乘二轮摩托车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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