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于涵
合同,作为企业经济往来中最重要的环节,与企业的收益、发展直接挂钩。一方面,它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双方协调配合;另一方面,他也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
黄老板经营的一家食品公司主要从事食品加工,多年来,他们与北京一家食品厂合作,向对方提供鸡蛋干、藕等产品的供货业务。虽然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但双方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货款由原告公司的会计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催要。
该公司的负责人陈老板做事一向爽快,每单生意都是顺利交接,从没出过纰漏。原告信任对方,也为了维护住客户,便始终维持着简单的“口头约定”,没有将合同落到纸上。
2019年,财务对账时发现,有两笔订单的货款没有及时给付,共计欠款80825元。此时已经是11月份,本着旧账不过年的原则,会计按照惯例,在微信上向陈老板催要货款。
“你发的记录我看到了,但是有两笔账我没有对上呀。”“我会尽快安排还款,你放心!”“你们的账好像有问题啊,当时的对账单和送货据再给我看一下!”这样的微信聊天“拉锯战”竟然持续了一年多。2021年,黄老板把陈老板和他的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案件的承办法官是开发区法庭副庭长徐澄涛,他通过审查发现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的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么当初这生意是怎么做的呢?原来,是通过微信。这当初的真相,也在那一条条的微信聊天记录里。
承办法官通过调查发现陈老板的食品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陈老板是该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且对双方的具体情况详细询问后发现,两家公司之间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是每次提供的货物,具体的价格,都在微信聊天中进行过确认。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陈老板应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老板货款80825元及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中,原告最终的权利能够得到维护,与其能够向法院提交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有很大关系。所以,在生意往来中务必要树立风险意识,留下诸如微信、邮件等记录交易证据,防止空口无凭。
但法官也提醒,做生意,最好能签订书面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付款时间和违约处理。毕竟万一哪天换手机了,没有聊天记录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