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潘松 红光 明宝)“交警同志,我今天收到短信,称本人涉嫌实施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前来处理……”12日下午2时40分许,因于11日在职中岗时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监控设备抓拍且收到短信通知后,63岁的刘先生来到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进行处理。
自去年9月1日起,驾乘电动自行车必须戴安全头盔。对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一律依法处罚。新规实施以来,我市绝大多数市民在驾乘电动车时都能自觉佩戴安全头盔,但仍有少数市民无视“头盔规定”,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针对这一现象,我市交警部门在加大对驾乘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现场整治力度的基础上,于今年5月11日,在我市6套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抓拍设备上启用了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抓拍功能,对驾驶电动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非机动车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对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抓拍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通过人脸识别,交后台人员审核,得出交通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号码,公安交警部门将给违法行为人推送一条交通违法短信,短信告知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违法处理。12日,在收到短信后已有多人到城区一、二中队接受不戴头盔的处罚。
市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在接到交通违法行为短信后,在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交警大队城区一、二中队接受处理。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管理系统。咨询电话:84066543。
交通安全,来自于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驾驶、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