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综合新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20年07月31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高邮法院:用法治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这是一场涉及800万的诉讼。原告是一家上海的贸易公司A公司,本案中,上海的贸易公司A公司手里的两张面额分别为600万和200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拒绝兑付。这可怎么办?800万对谁都是个大数目。

  【案情】

  由于出票人广西的B公司拒绝兑付,于是,A公司将B公司告到了法院,由于这两张汇票连续经过四次背书,分别为B公司向C公司出具了两张汇票,C公司又背书给了D公司,D公司背书给了A公司,A公司又背书给了E公司,最后,E公司又背书给了A公司,其中最后一次还是回头背书,所以,A公司还将C公司、D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连带支付800万及利息。

  本案看起来稍微有点复杂。案件中涉及到两个概念,首先,什么是背书。背书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其次,什么是回头背书,回头背书指的是票据上已有的债务人为背书人的被背书人。

  理清了概念,案件的复杂程度依旧没有减少。至于,被告拒绝付款的理由,让案件变得更加复杂。被告B公司拒绝支付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不欠钱。B公司提出,与C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是B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与C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假交易形式开具票据贴现。

  2、已报案。B公司提出,B公司已经就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本案中止审理。

  3、有过失。B公司提出,原告A公司有过失,票据前后手之间不存在基础贸易关系,原告通过质押形式取得票据,没有合法取得票据,不应享有票据权利。

  【裁判】

  通过审理,主审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本案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原告对于三被告的票据追偿权是否成立。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适用中止审理。主审法官认为,出票人被告B公司与收票人被告C公司之间的出票行为中B公司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并不当然影响后续票据转让行为的效力,鉴于被告B公司未能提供后手票据转让行为与前手涉嫌犯罪行为存在牵连的证据,故本案不应中止审理。

  关于原告的票据追偿权是否成立。主审法官认为,虽然原告A公司以质押协议形式获得票据,但实际亦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对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债权行为,应予保护,另本案票据为电子票据,票据背书转让本身具有便捷的特点,不受时间空间限制,所以在出票当日即多次转让亦属交易常态,原告A公司在受有票据时并不知道出票人工作人员行为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不宜认定原告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原告善意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据此,判决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A公司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7年9月15日按年息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告C公司、D公司为上列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够胜诉,正是由于原告基于商业信任,支付相应款项,合法取得票据权利,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同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原告有权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商海固然波涛汹涌,但依然有一盏明灯可以导航,那就是诚信。这种诚信也逐渐演变成对交易对象、对交易方式、对交易目的的商业信任。高邮法院也建议所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从诚信出发,尊重交易习惯和商业目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讯员  于谦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新闻
   第03版:特别报道
   第04版:专版
“两新”组织党建指导员集中座谈交流
聚焦主业主责 服务保障发展
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切分线公布
蒋翀:注重课堂效率 打牢知识基础
公房出租公告
高邮法院:用法治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高邮报综合新闻02高邮法院:用法治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2020-07-31 2 2020年07月3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