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9年11月,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处转来的北京某认证公司涉嫌在认证活动中减少认证程序的案源线索后,该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辖区内的获证组织进行了检查,了解到该认证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与我市某新能源公司签订认证合同,同年11月2日向其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2018年10月9日,该认证公司按照审核计划对某新能源公司进行了监督审核,并为其扩大了体系覆盖范围。经过数月的查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发现,该认证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显示为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人数为45人,但该新能源公司在2018年的8月、9月、10月的工人数分别为162人、146人、141人,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人数与初次认证的45人不符,且相差较大,而该认证公司在该新能源公司申报体系覆盖人数为145人的情况下,减少了认证程序,仍然按照初次认证的覆盖人数进行了监督审核,致使认证结果不真实。该认证公司减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属于认证机构从事认证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于日前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