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7月,洪某炳(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洪某姣(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武等53人,在镇江市、仪征市、高邮市等地,形成以传销为幌子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对内名称“人际网络营销”,宣称与“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合作,通过手机微信、QQ、电话联系,以做生意、交友为名,将全国各地的被害人骗到窝点,采用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当场投资实际不存在的“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有组织、有分工地多次实施抢劫、非法拘禁犯罪行为。 据了解,该恶势力犯罪组织内部有总管、经理、大主任、主任等级别,以“家”(即一个窝点)为单位,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通过洗脑让新人参与对下一个新人的犯罪,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武、何某怀、张某忠等人在首要分子洪某炳的带领下,为实施共同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何某武等10人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该犯罪集团多个被告人还实施大量非法拘禁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忠、余某、夏某波、张某坤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