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被告人张有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刘卫国(涉案金额9.99亿元,判决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镇江华诚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扬州、镇江等地设立分公司或报单点,对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有红作为华诚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市报单分点业务员,以邀请公众参加推荐酒会、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推销华诚公司“茅台醇”系列白酒的“代购代销+分期返利”投资模式,为华诚公司对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截止2016年6月,被告人张有红共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93余万元,并依据其介绍客户投单数量领取相应提成。案发后,被告人张有红于2017年11月20日前往高邮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庭审要义】本案被告人张有红违反法律规定,邀请公众参加推荐酒会、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推销华诚公司“茅台醇”系列白酒的“代购代销+分期返利”投资模式,对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张有红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本院将根据具体情节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进行法律风险提示。
【案例二】
被告人王小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眭留川、张红玉(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江苏省镇江市先后注册成立镇江统资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丹阳市统资联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下统称“统资联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广告、宣传册、网络、媒体、新店开业剪彩、组织考察参观活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集资信息。
2016年5月至10月,被告人王小华为获取投单提成等非法利益,在向统资联公司先后投资330200元的同时,又加盟统资联公司,设立“我爱生活我爱家”超市作为统资联公司在高邮市的保单点。通过口口相传、张贴散发广告,组织开业活动、参观考察、讲课听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统资联公司的投资模式,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累计向高邮吕所英等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1858641.74元。被告人王小华从中获取非法利益59885.9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小华准备从山东烟台市回高邮到公安机关找人打招呼后自首,在烟台市开发区汽车站用身份证买票时被抓获。被告人王小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被告人王小华垫付给部分受害人合计34700元,小部分受害人出具谅解书给王小华。
【庭审要义】本案被告人王小华通过口口相传、张贴散发广告,组织开业活动、参观考察、讲课听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统资联公司的投资模式,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累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1858641.74元,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通过本案提醒群众需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案例三】
被告人刘玉宏、吴秀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5年10月,刘亚洲等人在高邮成立二级团队,并将刘玉宏发展成为“华诚公司”扬州分公司业务员;2015年11月,被告人刘玉宏以个人名义注册了高邮众创酒业经营部,并成为高邮市报单分点实际负责人,以邀请公众参加推荐酒会、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推销华诚公司“茅台醇”系列白酒的“代购代销+分期返利”投资模式,为华诚公司对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截止2016年7月案发时,被告人刘玉宏共计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9149000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吴秀红作为华诚公司扬州分公司高邮市报单分点业务员,以邀请公众参加推荐酒会、发放宣传册、口口相传等宣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推销华诚公司“茅台醇”系列白酒的“代购代销+分期返利”投资模式,协助华诚公司对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并依据介绍客户报单数量领取相应报单提成。被告人吴秀红共计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690万余元。
后因华诚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兑付集资人返利致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刘玉宏、吴秀红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庭审要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本案被告人共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本案不仅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判处刑事责任,还要注重是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另外,通过本案对群众进行投资风险警醒,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增强理性投资意识。
通讯员 管鑫 记者 王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