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高邮市区域范围内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粮食烘干炉都在整治范围,2019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燃煤粮食烘干炉整治工作。
二、本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环保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III类(严格)和II类(较严),其中III类(严格)适用于城市建成区、生态红线区,包括以下燃料: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II类(较严)适用于我市其他区域,包括以下燃料: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或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高邮市区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粮食烘干炉。
四、整治期间,现有的高污染燃料料粮食烘干炉,按期改用空气源热泵、燃气、燃油等清洁热源。改用热泵热风炉和生物质热风炉必须选用省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产品。生物质成型燃料设施应使用专用锅炉并配置高效除尘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粮食烘干炉,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各乡镇(园区、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财政、城管、规划、环保、农机、粮食、市监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各地区做好高污染燃料粮食烘干炉整治工作,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粮食烘干炉的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邮市环境保护局
高邮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