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营业性棋牌室的管理,推进创建文明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棋牌室经营、管理和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棋牌室是指全市范围内以棋牌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营或兼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棋牌室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棋牌室消防和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棋牌室的经营业主或实际经营人应当对其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安全负责。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设立营业性棋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棋牌室经营业主、实际经营人和从业人员不得有涉娼涉赌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
(二)营业场所平均每张棋牌桌占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的用房应当是适合棋牌室经营的商业用房,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无消防安全隐患;
(四)营业场所内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条 营业性棋牌室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陵园、公墓、学校、幼儿园、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广场、公园、道路、街道、集市等露天场所;
(三)机关、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
(四)居民楼内住宅用房、车库、地下民防工程、各类临时用房、违章建筑、危房内;
(五)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六)建筑物地下一层及以下;
(七)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七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棋牌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棋牌室经营业主、实际经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
(四)营业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及辖区派出所对棋牌室视频监控设施验收合格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设立营业性棋牌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资质经审核后,携带上述材料到市文广新局进行登记;
(二)申请人到市场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三章 经营
第九条 棋牌室的经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原则,开展健康文明的棋牌娱乐活动,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健康、文明。
第十条 棋牌室在经营过程中,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棋牌室内的经营活动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棋牌室经营期间不得反锁,不得设置防盗门、暗门等装置;
(三)棋牌室不得容留他人卖淫、嫖娼,不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设置赌博机,不得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违法活动;
(四)棋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营业场所环境的整洁、安静,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活动秩序;
(五)棋牌室不得因噪声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六)棋牌室不得容纳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七)棋牌室每日凌晨2时至凌晨8时不得营业;
(八)棋牌室服务收取钟点费、服务费的标准应当向物价部门备案,收费标准须张贴上墙,不得以其他方式收费或抽头渔利;
第十一条 棋牌室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烟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文化、卫生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棋牌室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十三条 营业期间,棋牌室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文化主管、公安、市场监督、消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为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娱乐场所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对营业性棋牌室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管理。
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做好营业性棋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棋牌室台账,与棋牌室负责人签订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责任书。
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对营业性棋牌室经营场所打架斗殴、涉黄、涉赌、涉毒、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安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做好棋牌室的营业执照登记工作,协助配合文化、公安部门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棋牌室依法取缔。
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棋牌室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维护、更新设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营业性棋牌室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执法证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棋牌室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棋牌室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擅自从事棋牌室经营活动的,由市棋牌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棋牌室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 棋牌室消防设施不合格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棋牌室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活,制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超过规定要求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棋牌室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参与赌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棋牌室经营业主或实际经营人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棋牌室发生打架斗殴、涉黄、涉赌、涉毒、宣扬邪教、迷信、危害社会安全等违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文化主管、公安、市场监督、消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处理的权限,加强对棋牌室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与处罚,确保其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