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村自然观光、人文遗迹、民俗风情、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及农村环境为吸引物,以城市居民为目标市场,满足旅游者的休闲、度假、体验、观光、娱乐等需求的旅游活动。
二、乡村旅游区
乡村旅游区是指以具有一定数量规模且地理较为集中的乡村房屋、建筑设施和农民(渔民)家庭为接收单位,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耕文化、民俗风情、乡村聚落及农民(渔民)生产、生活等资源,开发具有观光、休闲度假、娱乐康体等功能,能够为旅游者提供衣、食、住、行、游、购、娱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形成一定规模的独立经营的以农业(渔业)体验为特色的吃农家(渔家)饭、住农家(渔家)屋、干农家(渔家)活、享受环境和生活的乡村旅游活动点(区)。
三、乡村旅游区等级及标志
1、乡村旅游区等级
根据乡村旅游区的设施建设与服务要求,可划分为四个等级,等级越高,表示乡村旅游点质量与服务水平越高。
2、乡村旅游区等级评定的依据与方法
乡村旅游区的等级评定,依据乡村旅游区的硬件设施、功能布局、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水平进行评分确定。
乡村旅游区的等级评定,应由当地乡村旅游区提出申请,由江苏省旅游局负责评定、实施与管理。
3、乡村旅游区等级符号
乡村旅游区服务质量等级用五角星表示,用相应的星数来表示相对应的等级。(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代表四星级。)
四、政策扶持
《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意见》邮政发〔2017〕276号之(九)推动乡村旅游新业态开发。培育发展文化创意、工业展陈、研学旅行、运动休闲、康体养生等新型旅游业态,建设一批省级研学旅行目的地和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示范基地,对达三星以上标准,我市首次创办的各类“旅游+”示范基地予以1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街)称号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全国和省级特色旅游景观名镇(乡)的,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和省级特色旅游景观名村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评为江苏省康居乡村乐游农家、扬州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