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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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1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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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工业企业抱团自定《自律公约》
  本报讯(记者 殷朝刚)“各电池企业必须依法与全体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缴纳各项保险;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挖人’或以代班为名招用其他企业合同期内职工,否则,违规招用1名工人,电池工业协会将按1名工人1万元的标准对违规企业进行罚款,并退回工人回原企业。”这是我市电池工业企业自定的《自律公约》中的其中一条。《公约》的制定有效规范了电池企业的经营生产及用工行为。

  工人工资的确定和兑现一直是企业与工人之间持续不断的“话题”。为规范电池行业内企业用工报酬的行为,《公约》明确,电池企业将建立工资协商机制,并按照电池工业协会集体商定的且与本区域产业效益相匹配的工资报酬定额来发放工人工资,不得克扣拖欠工人工资,更不得恶意哄抬工资报酬、挖其他企业的“墙脚”,否则协会将协助人社等相关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查处。

  《公约》还规定,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劳动法》规定,保证职工年平均每月休息日不少于4天,确因生产需要加班的,必须报协会备案,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人加班工资;企业之间不得采取故意压价、诋毁对方等不正当手段达到自身企业的利益;要严格履行商务合同,不得扣货加价,并保证产品质量和交期。

  电池工业企业自律公约还有一个最大的“亮点”是:企业之间可在技术、产品研发、市场、通用原材料采购等方面进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同时,要求各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环保工作,企业之间要相互监督等。

  为确保《公约》的严肃性,抱团自定自律公约的企业自行向电池工业协会交纳5万元信用保证金。只要有企业违规,协会将给予现金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清出”协会;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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