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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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4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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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20余年,他才发现自己娶了个“假”老婆
  □   管鑫 王小敏

  老王(代名)与妻子贾翠花(化名)结婚21年,后因妻子离家出走多年未归,老王准备打离婚官司,却发现妻子竟是个“不存在”的人,这个婚离不了。无奈之下,老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我市人民法院帮老王恢复了单身。

  假翠花凭两张证明与真老王登记结婚

  老王,1971年出生,家住江都郭村镇。20多年前,老王认识了贾翠花。在交往过程中,贾翠花自称1972年1月6日出生,江苏响水人。相识一段时间后,两人彼此都有好感,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领结婚证的时候,由于贾翠花是外地人,民政部门需要贾翠花的婚姻状况证明和身份证明。于是,贾翠花老家的人就寄来了两张证明。证明显示“我单位贾翠花与江都市郭镇村老王申请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证明如下:贾翠花,女,汉族,1972年1月6日生,未婚。”贾翠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一份身份证明“兹有我村四组女青年贾翠华,出生于一九七二年元月,未办理身份证,特此证明。”贾翠花和老王带着这两张证明,顺利领到了结婚证,结婚证号为“郭政结第xxxxxxx号”。

  婚后,老王和贾翠花关系还不错,但时间一长,因为种种琐事,感情亮起了红灯。2012年年初,贾翠花突然离家出走,此后便音讯全无。

  起诉离婚才发现妻子“查无此人”

  去年9月,见妻子一直不归家,也不和家人联络,老王对这段婚姻感到绝望,于是来到江都法院,准备起诉离婚。法院告知老王需提供贾翠花的身份信息,法院方可受理。

  为了查找贾翠花的详细地址,老王跑到江都区档案馆,调阅了两人当初的婚姻登记申请书。登记记录显示,贾翠花的住址为响水县某村某组。然而,当老王按照这个地址找过去后,发现当地并没有贾翠花这个人。随后,他跑到公安部门查询,结果更让他大为震惊——通过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江苏省并没有1972年1月6日出生的、名叫贾翠花的女性。这就意味着,和自己结婚了21年的贾翠花“并不存在”。这下,可难倒了老王,这个婚可怎么离?

  随后,老王发现,民政部门在审查他与贾翠花申请结婚登记材料时,对贾翠花身份信息审查不严,导致贾翠花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因是,当年贾翠花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身份证明中,明显存在重大矛盾。在婚姻状况证明中是“贾翠花”,而身份证明中是“贾翠华”,而民政部门又是如何在结婚证上就认定是“贾翠花”?就此,老王将民政部门告上了法庭,认为民政部门的登记行为存在严重瑕疵,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部门于1995年4月26日关于老王和贾翠花结婚登记行为的有效性。

  此翠花非彼翠华,老王终于恢复单身

  按照“行政案件异地管辖”的相关规定,去年年底,我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庭审中,对于老王的诉讼请求,该婚姻登记处辩称,本案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情形;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基于婚姻缔结双方所提出的结婚申请,他们当年已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登记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不应撤销;老王在1995年登记结婚,距今已达20多年,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近日,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原郭村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的职权现由江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承继,该处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虽然进行了形式审查,且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识别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伪,但法院根据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能够认定贾翠花在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结婚登记材料,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其登记行为仍应确认无效。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老王于2016年年底,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江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1995年4月26日作出的“郭政结第xxxxxxx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自此老王终于恢复了单身。

  法律延伸:

  1、用虚假身份结婚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若遭遇此类一方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骗婚”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审核不严、婚姻登记有瑕疵为由状告民政部门,要求法院撤销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行为。

  (1)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因此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有审查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3、什么情形下的婚姻可撤销?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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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特别报道06结婚20余年,他才发现自己娶了个“假”老婆 2017-04-14 2 2017年04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