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已经开始。如果您个人在2016度取得的各项收入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无论您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事宜(具体办理事宜与流程请关注扬州地税及江苏地税网站)。
如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地税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您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税款,加收税收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郑重提醒:您的一切申报与纳税行为,都将纳入您的社会诚信记录,不诚信记录将对您的贷款、出国等产生不利影响,个人诚信建设从你我做起,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吧!
如果您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税收服务工作有意见建议,可直接向我局反映,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改善服务。谢谢您对国家税收事业的理解与支持!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