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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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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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二)
  5、社会保险待遇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领取待遇条件:共有三项且应同时具备,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缴费年限15年以上。待遇标准:一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目前全市平均养老金为2026.45元/月(2005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562.69元;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1165.58元);二是参保人员去世后可享受丧抚费21000元;三是遗属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遗属供养410元/月(标准根据上级规定逐步提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按规定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待遇包括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105元/月(2010年为60元/月),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中央、省及我市财政补贴,个人无须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及其利息)除以139予以社会化发放。

  医疗保险

  一是住院报销制度,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二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个人账户主要来源个人缴费及部分单位缴费,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发放医疗保险卡,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自付费用等。

  工伤保险

  一是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要的合规医疗费用原则上全额报销;二是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24月)满后仍需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后,仍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三是职工因工致残或死亡的按鉴定级别享受相关待遇。

  失业保险

  一是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缴费10年以内)确定,45%(缴费10-20年)确定,50%(缴费20年以上)确定;二是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参保费用足额核报,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

  一是参保职工在妊娠和分娩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合规费用给予报支;二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给予一定天数的生育补贴;三是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6、社会保险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交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在缓缴期满后不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依法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高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宣

  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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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二)
高邮报特别报道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二) 2015-08-19 2 2015年08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