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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4月21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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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可缴可不缴
单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义务
  最近,随着国家相关部门诸多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出台,住房公积金再次成为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社会上却流行着这样一种观点:“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是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一金”即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职工福利,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效益情况自行决定缴或者不缴。业内人士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住房公积金不是单位可缴可不缴的福利。

  报载:2013年3月,职工周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没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只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今年3月,周某离职后向公司提出补缴公积金的要求。公司告诉她,公积金仅仅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国家并没有要求强制缴纳,单位可给员工缴,也可不缴;为了讨个说法,周某找到镇江市总工会寻求帮助。在市总工会的支持下,周某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符合缴存条件的用人单位内所有在职职工,无论其单位性质如何,无论其家庭收入怎样,无论其是否已有住房,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住房公积金不属于职工福利,这个概念不能模糊。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业内人士提醒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和“五险”一样,都具有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按规定方式和金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摘自《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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