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列举了应当报告的“说情打招呼”的9种情形,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案件承办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打听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以及案件讨论情况,或者其他尚未公开的案件情况和拟办意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非正当途径和方式为案件当事人开脱、减轻罪责而向案件承办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说情、打招呼的,或施加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打听举报人、举报内容或者证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自侦部门侦查案件中,打听承办人员及家庭情况的,拟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检察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或者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向案件承办人员施加压力,干扰办案,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的等。同时,《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过程中遇到说情打招呼情形时,应当在3日内逐级上报。并填报《司法办案说情打招呼报告登记表》,按程序签署意见后,由报告人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为防止隐瞒“说情打招呼”行为,《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应当报告登记而不报告登记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将检察人员遵守说情打招呼报告登记规定的情况纳入干警个人廉政档案和司法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