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年度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将于2014年12月10日开始全面实施。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到高邮市环境监察大队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表,或通过高邮市环保局网站下载(www.gyshbj.gov.cn), 于2015年1月10日前填好报送市环境监察大队,申报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用水及能源使用票据、污染源监测报告等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根据国家新规定,从2015年2月1日起,我市所有排污单位必须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到市环境监察大队动态申报上月或上季度污染物实施排放情况。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按时申报排污信息,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拒报,凡拒报、瞒报、谎报排污信息的,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市环境监察大队
地址:海潮东路89号城市商务大厦20楼2003室
联系电话:84614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