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苏残发[2012]49号),以及扬州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地税发[2007]196号)精神,现就2014年全市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内容
核定2013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并依据2013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核算出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向用人单位发出《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三)年审材料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参加年审,需携带:
1、填写《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2、《高邮市劳动保障(2013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原件及复印件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参加年审,除前两款外,还需携带:
3、从业残疾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上年度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员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从业残疾人员2013年度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
福利企业参加年审,需携带:
1、填写《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2、民政局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2013年度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花名册;
(四)年审时间
各用人单位应于2014年3—6月份,携带上述材料到高邮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办理审核手续,逾期未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一律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园区)位置较集中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乡镇(园区)残联申请上门年审,由乡镇(园区)残联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做好对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力量集中上门开展就业年审服务。
二、保障金征缴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标准和计算公式
2014年征收2013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征收计算公式为:(2013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上年末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比例=应缴保障金。
(三)征缴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一次性征缴,用人单位应在2014年8月底前申报缴纳。
(四)保障金征缴
1、各用人单位应根据残疾人就业年审结果,在规定的征缴期内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2、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保障金征缴单位,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联、地税部门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如数补缴。
3、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或未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按有关法令规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高邮市财政局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高邮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附注:所需表格请到高邮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领取或高邮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材料中心内下载。
网址:http://www.jsgydpf.org.cn/。
联系单位:高邮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
联系地址:高邮市高公桥路40号
联系电话:85080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