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运动起源于1952年,是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把群众运动的工作方式和卫生工作相结合,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先后消灭和控制了鼠疫、天花、霍乱、白喉等烈性传染病,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效,这一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传承至今。在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市积极开展卫生城(镇、村)创建、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社会卫生问题,取得了丰硕成果。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总结了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予以规范,在许多方面有较大突破和发展。
一是准确界定了爱国卫生工作范围。爱国卫生工作是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二是明确了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和职责。明确各级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个人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真正体现了爱国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
三是规定了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明确各级政府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工作职责;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一体化;鼓励推进生态改厕,优先采用粪便和生活污水相对集中处理适用技术;农村生活垃圾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源头减量措施;卫生创建向更高层次迈进,推进健康城市、健康镇村、健康社区和健康单位建设,完善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构建健康社会等。
四是规定了健康教育与促进。明确规定健康教育与促进财政投入,保证健康教育与促进经费不少于当地当年卫生事业经费的百分之五;落实健康教育与促进的社会责任,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承担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职责;加强健康促进场所建设,规定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电子显示装置,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健康场馆等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
五是强化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在国内首个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单独作为爱国卫生立法的一个章节,规定相关部门对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以及吸烟区(室)的划定(设置);规定烟草广告设置和发布,控制烟草促销活动;规定在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提倡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六是细化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和家庭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所承担的义务;规定对人员聚集场所和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重点防控制度;规定病媒生物防控措施、药械使用、服务机构备案等制度。
七是规范了监督考核。明确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采取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兼)职爱国卫生督查员,爱国卫生督查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
八是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未配备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未达标的单位进行处罚;对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者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进行施工建设和投入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罚;对违反控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范围等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定的单位进行处罚。
制定出台我省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将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有关制度从政策性号召上升到法律层面,实现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对于建立爱国卫生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公共环境卫生和人民健康水平,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