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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5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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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向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发函督促启动再审程序
  最近,市检察院收到镇江市丹徒区法院刑事裁定书,对原一审判决中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进行更正。

  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某某涉嫌盗窃罪案,核实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身份信息时,发现卷宗材料中张某某在四次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信息不完全一致,前三次讯问只供述绰号为“张三”,未提到有犯罪前科,但第四次讯问供述有曾用名“李某某”,且存在盗窃犯罪前科。公安机关依此在起诉意见书中列明了张某某的犯罪前科,但前科证明材料未附卷。经审查,承办人员认为张某某的曾用名与犯罪前科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查证。通过讯问张某某,张某某认可第四次供述内容,且解释李某某系其亲戚,因在镇江丹徒区盗窃时未办理身份证,就冒用了李某某的身份信息,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之后侦查人员调取的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08)镇徒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进一步印证了张某某的供述内容。至此,该案犯罪主体身份明确,前科材料齐全,市检察院于3月20日提起公诉,市法院经审理于3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起诉书中指控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材料。4月22日,市检察院向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发函,建议该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判决再审,并将处理结果解释函复。7月30日,丹徒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裁定书,将原审判决中的被告人身份信息予以更正。俞颖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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