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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范启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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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4日 星期一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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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细如发好科长
———记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范启晓
  1994年,而立之年的范启晓踏进了检察院的大门。18年来,他的工作岗位历经公诉科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侦查监督科副科长、检察员、侦查监督科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不断调整,但却始终没有离开过办案岗位,这位检察工作的“门外汉”也因此锻炼成“行家里手”。他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检察战线上用自己勤奋敬业的精神、扎实稳健的作风、宽厚待人的品德赢得了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尊重,多次被评为江苏省政法系统“公正廉洁执法先进个人”、扬州市检察机关“十佳岗位标兵”、“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政法干警”、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等众多荣誉,他带领的科室也多次被高邮市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评为先进集体。 

  长期以来,范启晓始终坚持把办案质量作为公诉工作的生命线。2010年,在办理陈某某涉嫌盗窃一案过程中,他发现涉案金额仅1600余元,属轻微刑事案件,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是正确的,但该案的赃物已经被陈某某丢失,被害人的损失未能追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被害人不会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满意。他通过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分析陈某某应当有赔偿能力,如果在一审判决前能够及时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将会做到案结事了,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在法定期限内,他打电话告知被害人孔某可以参加该案的诉讼,不厌其烦地讲解被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其虽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通过追赃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该案在刑事审判阶段,通过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范启晓对所办案件,始终坚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在带领办案人员审查在校生徐某与他人涉嫌于2006年7月17日共同盗窃一辆价值1600余元的电动自行车一案时,在讯问中他发现徐某所报的出生日期是1988年10月8日,而其户籍证明和在其公安机关的供述的出生日期是1987年10月8日。由于徐某是否是未成年人是一个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本着慎重的办案态度,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查明,徐某真正的出生日期是1988年10月8日。原来徐某的父亲是徐州某矿的一名工人,为了能让儿子早日到矿上上班,在报户口时多报了一岁。鉴于徐某的盗窃行为涉案金额较小,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系未成年人,情节显著轻微,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从教育和挽救的角度出发,经协调,公安机关撤回了对徐某的指控。 

  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为他赢得了“心细如发好科长”的赞誉。2007年1月8日,范启晓在单位惊奇地发现,2006年12月26日就已经被自己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公安机关就已经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怎么会自由自在地跑到检察院来了?针对这一反常现象,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他当即与张贵所谈话,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书面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对张贵所执行逮捕,并书面答复虚假执行逮捕的原因。原来,高邮市公安局法制科在收到检察院的批捕决定书后随即填发了逮捕证,并电话通知案发地派出所民警到法制科取卷宗和逮捕证,办案民警告知工作人员次日对已经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执行逮捕。次日,因张某某离开住所未能执行到位,而执行逮捕的民警没有及时将此情况反馈给法制科,致使法制科民警误认为已经执行到位并将执行回执送达检察院,造成人未执行到位而回执已送达检察机关的后果。随后,高邮市公安局启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追究了相关干警的执法过错责任。 

  在范启晓的人生日历中,没有晴天和雨天的区别,没有工作与假日的区别,更没有白天和黑夜的区别,对他而言案情就是命令。自担任公诉科科长以来,他更是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带头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时刻以自己的行为影响着每一位干警。仅2009年至2011年的三年间,他带领全科受理起诉案件1115件1714人,他本人主办审查起诉案件86件113人,指导书记员办案162件283人,所办案件均得到法院的有罪判决,未出现撤回起诉、无罪判决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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