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上款概念的,视为格式条款。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者大众传媒方式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
(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四、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12年4月31日,提供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及时予以清理、纠正。
六、自2012年5月1日起,对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七、社会公众可通过拨打12315、84068050电话或登录“高邮企业诚信网”或发送电子邮件至jsgyshk@sohu.com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举报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扬州市高邮工商行政管理局
高邮市放心消费创建办公室
高 邮 市 消 费 者 协 会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