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我市村庄环境整治工作,强化各乡镇、园区、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办法》规定,乡镇、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对整治工作宣传发动不到位,整治部署和整治要求不熟悉的;未建立专门的整治工作机构,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工作任务未部署或部署不到位,人员和经费未落实到位的;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市村庄整治办下发督办通知后,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整治工作正常开展的;对上级指示、政令执行不力、不到位的;擅自降低整治标准,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的;在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整治工作组织不力,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不到位,致使整治工作任务不达标,受到省、市点名批评的;未能勤勉尽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正确、不及时、不有效履行职责,或因主观努力不够,不能按质按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整治工作整体推进的;在省、市组织检查验收时,工作不到位、迎检资料不齐全、考察现场不合格的;其他对整治工作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的。同时,《办法》规定,市直机关部门(单位)在村庄环境整治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不有效履行工作职责,工作推诿、扯皮,配合不力,影响整治工作正常开展的;不落实挂钩联系工作措施,因本部门(单位)原因造成挂钩联系的乡镇、园区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其他对整治工作造成不同程度影响的。
《办法》提出,根据问责对象的错误情节和造成的影响,问责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降职使用、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进行。
周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