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含政府承诺还款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国有资产收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2012版《暂行办法》共分总则、计划编制和审批、建设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二十五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等方面予以明确。
新版《暂行办法》指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适度从紧、量入为出,相互制约、共同管理,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四大原则,同时明确了发改委、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的职责。其中,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招标(发包)、现场管理等日常工作;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和概算, (下转二版)
(上接一版)审核并下达投资项目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造价审核,对工程设计及概(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等进行依法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实行跟踪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工程招投标监管、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管理全过程监管及效能监察。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2005年版《办法》由财政部门起草,侧重于资金管理;2012年版《办法》由市发改委起草,更侧重于项目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有效期为两年。
张桂龙 郭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