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某某在担任周巷镇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企业资产重组中10万元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后在接受调查时退出上述公款。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被告人主体身份、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情节进行了详细的举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公款定性和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答辩。最后,公诉人围绕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结合法律规定提出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庭审结束后,副检察长朱桂明主持庭审评议活动。评议中,参加庭审观摩人员一致认为,公诉人在庭审中,举止得当,用语规范,指控犯罪有力,答辩反应敏捷,反驳理由有力,较好地控制了庭审节奏,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体现了国家公诉人良好形象。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公款定性和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的辩护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尽管辩护意见学术观点具有一定的权威,但脱离本案事实,不能以资金的外在形式否认涉案赃款的公款性质,也不能以服务招商引资来否认居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事实。朱桂明结合与会人员讨论,指出,开展庭审观摩评议是今年检察院深化岗位练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全体公诉干警要积极参与该项活动,通过“学中练、练中学”,切实提升公诉工作水平。
吕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