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办法》共分七章四十七个条款,对从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经营活动的条件、要求、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驾培经营行为
《办法》专设一章对驾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驾驶培训安全和质量要求;二是规范驾培收费行为;三是明确驾培经营要求;四是规范驾培经营者的培训行为。
二、关于教练员
教练员必须遵守下列培训规范,比如,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和公安部门指定的训练道路外从事教练;文明施教,尊重学员,不得有侮辱、打骂学员等行为;不得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等。此外,驾培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教练员每年至少参加1周的脱岗培训。同时要求建立驾培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教练员教学行为记分制度,定期公布驾培经营者的质量信誉等级和教练员记分考核情况。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教练员和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驾培经营者,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关于学员应当参加驾培经营者的培训
驾培经营者应当与学员签定培训合同,明确培训的业务种类、方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员委托驾培经营者为其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报名、考场适应等手续的,应当就有关费用、提交材料等事项在合同中明确。学员可以按照培训学时分期付费。
第二十三条规定,学员有权选择教练员,并与驾培经营者约定培训时间,有权拒绝支付合同中未约定的培训收费。比如学员学车时,觉得这个教练不适合自己,那么他可以向驾校提出申请,更换教练。同时要求学员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学时,如实签署《培训记录》,规范使用培训学时记录仪,并参加结业考试。
四、关于驾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驾驶证的考试发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驾驶人培训管理工作则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只有实现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的有机统一,才能切实提高驾驶培训质量。为此,需要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更好地对驾培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两个部门的协作配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一是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培经营者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预约考试时,参考信誉考核情况。
二是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管理信息要实现共享,建立完善驾驶培训与驾驶证考试的衔接、信息互通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是在第三十五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考试申请时,应当查验《培训记录》,发现弄虚作假的,书面通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四是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对于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的驾培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五、驾龄3年内的车主违章及事故将追溯驾校
《驾培办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驾培经营者培训学员的考试合格率、教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参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作弊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的机动车驾驶人违章和事故情况。对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考试合格率低的驾培经营者,应当通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整改。
同时,驾培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教练员和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教练员档案应当长期保存,并随教练员服务单位变更而转档。
二O一二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