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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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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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门临发票地方税收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关于全面开展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77号)规定,自2012年3月12日起,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受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门临发票的地方税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在江苏省高邮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应缴纳的地方税收。

  二、 代征的地方税费及税率(见下表)

  三、发票开具

  纳税人缴纳相关税费后凭国税、地税机关的完税凭证到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窗口开具发票。

  高邮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84687366

  高邮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特此通告

  江苏省高邮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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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综合03关于市国家税务局代征门临发票地方税收的通告 2012-03-09 2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