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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05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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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全市车船的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右表)。

  二、关于车船税的税收减免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外,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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