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全市车船的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右表)。
二、关于车船税的税收减免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外,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