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如涛):
本机关于2026年9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邮文综罚告字〔2026〕14号),拟对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你(单位)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违法行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通过你(单位)注册时预留的电话号码及经营地址均未联系到法人代表严如涛,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40号高邮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4楼执法大队一中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514-8468601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高邮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