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往往牵涉多层主体,责任认定复杂、审理周期漫长,极易让无需担责的企业陷入讼累,影响正常经营。近日,高邮法院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查明部分事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裁判,既保障了施工方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无关企业被冗长诉讼过度拖累,彰显了司法效率与温度。
一笔工程款,多家企业涉诉
“我们只是按合同干活,工程早完工验收了,对方却一直拖着尾款不给。”原告公司负责人拿着一沓结算单,满脸焦急。
被告乙公司、丙公司则是满脸疑惑:“我们跟这家公司压根没有业务往来,怎么也成被告了?”
原来,原告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签订多份工程施工合同,承接了当地某住宅项目的门窗、外墙、景观等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后,双方对部分款项结算产生争议,原告公司遂将甲公司及股东乙、丙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042万元。
条分缕析,精准厘清责任边界
2026年3月,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发现:原告与甲公司之间的部分合同欠款事实清楚,双方对结算金额、付款条件均无异议。
然而,原告要求乙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的诉求,涉及股东出资、减资程序及法人人格混同等复杂事实,需进一步调查。若等待全案查清再判决,诉讼周期可能长达数月,所有涉诉企业将长期背负诉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法官认为:甲公司欠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已经明确,先行处理该部分争议,既不影响后续对股东责任的审理,也能及时定分止争,避免所有企业长期陷入诉讼泥潭。
先行判决,助力企业摆脱诉累
在厘清责任边界的基础上,法院依法作出先行判决:判令甲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欠款43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至于原告要求乙公司、丙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以及另一份尚未结算的景观工程合同争议,因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明,法院将继续审理。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就该先行判决部分提起上诉。此次先行判决,有效避免了诉讼程序对乙公司、丙公司正常经营的过度干扰,有助于两家企业专注于生产经营;同时也让原告的合法债权得到及时司法确认,防止“赢了官司、拖垮企业”。
通讯员 王东杰 于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