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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08日 星期四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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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保障标准
实施时间为今年7月1日起

  本报讯(通讯员 陈晨 记者 杨晓莉)昨日,记者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我市决定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时间为今年7月1日起,全市共有近15000名生活困难人员受益。

  据了解,我市于1998年、2005年先后实施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等相关政策。政策实施初期,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仅有100多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0元。为不断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我市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并于2017年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根据扬州市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及扬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具体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月人均740元提高到月人均770元,实行差额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同步提标。同时,在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3倍的基础上,依据省政策关于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当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我市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562元每人每月提高到1690元每人每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1544元每人每年提高到12012元每人每年。此外,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已享受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定补对象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50元。

  据悉,全市共有城市低保户139户215人,农村低保1218户2300人,城市特困人员88人,农村特困人员4357人,生活困难残疾人7921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于10日前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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