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特别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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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04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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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 祸人害己需提防

  【法律知识】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银行卡)的法律后果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银行卡)是违法行为,不仅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还要受到严厉的金融惩戒。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

  【温馨提示】反洗钱与自我保护措施

  1.不随意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银行卡)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转资金,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2.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供他人使用,不为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

  3.通过正规渠道办理账户业务,保护好账户信息,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等,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4.不登录来历不明的网址、不点击手机短信和邮件中未知链接,不随意下载可疑APP。设置较为复杂账户密码,不适用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以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作为密码。

  5.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自觉维护用卡秩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银行高邮市支行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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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 祸人害己需提防
高邮报特别报道04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 祸人害己需提防 2020-12-04 2 2020年12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