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推进企业实施股改
1、新落户企业在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指导下,直接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分录产生的净资产增值,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股改完成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3、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因股权转让,以及前期投资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和经营形成的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关自然人股东(通过企业发放)。
4、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原取得划拨土地使用证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同意补办出让手续(仅限工业用地),原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报征收手续审批同意后,办理出让手续(仅限工业用地);以其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为标准,全额奖励给企业。
5、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对不改变所有者结构,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权属过户,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二、全力扶持企业上市挂牌
6、对经认定的重点培育企业梯队实行资源要素配置倾斜,优先保障排污权、用能、土地、人才等各类要素。
7、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技创新板”、价值板挂牌的(列入培育计划的,每年支持10家),在成功挂牌后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8、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进入创新层、精选层的企业再分别奖励50万元、130万元。
9、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分阶段奖励600万元: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150万元,国家证监会受理上市申请后奖励200万元,发审委核准后成功上市再奖励2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0、对拟在科创板、创业板注册上市的重点培育企业,分阶段奖励600万元: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后奖励150万元,证监会同意注册申请后奖励200万元,新股正式上市发行后奖励2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给予经营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1、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成功且募投项目均在本市的,首发募集资金15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首发募集资金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首发募集资金1亿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12、已挂牌企业成功进行转层或转板的,扣减此前已享受的奖励部分,按相应标准补足差额。
13、企业境内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至我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其中100万元奖励给经营团队。企业同时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三、助力上市挂牌企业持续发展
14、企业在境内成功上市、新三板挂牌、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挂牌实现融资(含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照实际投放在本市项目资金总额4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1亿元(含)-4亿元以内的,一次性给予75万元专项资金扶持;1亿元以内的,按实际投放在本市项目资金总额的1%给予融资专项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上市公司以增强主营业务为目的对境内外上下游企业并购重组后(以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按出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并购重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上市公司完成境内外投资参股后(以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按出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16、对自然人股东的限售股(含股权激励股份)转让实行奖励:单月减持额50万元以下的,以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照8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月减持额50万元至500万元的,以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照9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月减持额500万元以上的,以其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照95%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政策限制措施
17、在兑现奖励政策时,企业控股股东须对注册地不得迁出本市、限售股在本市减持等事项作出具体信用承诺。若企业因非客观因素造成上市中止,或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上市挂牌优惠政策,则取消或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政策奖励和补助,五年内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和各类财政奖补资格。
五、政策申报程序
18、上述政策的兑现工作,由企业申请,经上市工作机构审核、财政局复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六、附则
19、扬州市级及以上有关企业上市的各类奖补扶持政策,按上级规定兑现。
20、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上市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高邮市首届“鱼跃龙门”上市峰会 2020 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