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普及法律知识,让法律服务深入人心,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学会利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同时自觉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达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由高邮市新闻信息中心和高邮市营南法律服务所联办的《法律工作者普法在线》第六期“上线”啦!本栏目每月两期,敬请关注。
温某某系宜兴市金一铜业有限公司一名锅炉工。2013年8月4日中午12点下班休息,晚上18点又将上班,疲惫不堪。鉴于此,金一铜业公司规定四个人一班,每人轮休4小时,温某某因此获得首先轮流休息。当时至21点45分,工友去叫温某某换班时,却发现他已经病危,送医院前已经死亡。
案例:温某某的突然去世,令其亲属悲痛万分,遂向金一铜业公司提出温某某系工伤死亡应予赔偿。但是金一铜业公司和宜兴市人社局都认为不属于工伤,其理由是:温某某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亲人突故,又难获工伤认定,温某某亲属遂委托高邮市营南法律服务所进行诉讼。高邮市营南法律服务所指派薛连锋和翟沛宏担任其代理人,参加诉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
本案目前正在诉讼中。
点评:本代理人坚持认为温某某死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理由是:
一、金一铜业公司规定四个人一班,每人轮休4小时(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公司总经理蒋永平调查笔录、温某某出事当天工作情况也是如此)这是符合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职工轮流休息,是因工作性质和工种所确定(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金一铜业公司规定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同时规定可以轮流休息4小时),也是为了更好的工作,公司规定职工轮休是人性化的体现。轮流休息时间计算在职工工作时间内。轮休只是职工间隙性休息,不能离开一定的区域。无论从法理解释和目的解释都应当认定属于工作时间。
二、金一铜业公司总经理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调查笔录中认可职工在工作期间可以轮流休息4小时,也就是金一铜业公司应当提供因岗位需临时休息的场所。因职工宿舍(在场区内)距离工作车间只有三、四米远,职工平时临时休息都在宿舍,因此,公司没有必要再安排因岗位临时休息的场所(职工休息总不能在高温炉车间休息)。对于公司是否安排了临时休息场所应当由金一铜业公司或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时间。第十九条:认定职工工伤情形中的“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法律工作者简介:薛连锋,高邮市营南法律服务所主任,法律工作者。今年52岁,迄今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已有20多年。他热爱法律服务事业,热情服务基层农民群众,热衷社会公益和“草根慈善”。
普法服务热线:13852750350(薛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