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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03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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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新规”为劳动者送“清凉”
人社等部门将联合检查法规执行情况
  本报讯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气温超40℃停止室外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于7月起正式实施。近期,我市连续出现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最高气温已经达到了37℃。“新规”的实施,让户外工作人员在炎炎夏日感受到了丝丝“清凉”。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唯一一部高温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今年,国家对该《办法》进行修订,突出了人性化的关怀。“新规”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不得安排室外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还应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同时不得以发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此外,“新规”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监察科负责人表示,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从8月6日开始,市人社局将联合市总工会等多家部门深入到各高温作业单位、企业开展检查,确保我市按最高标准执行高温“国标”。       吴杨 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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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报综合新闻02高温作业“新规”为劳动者送“清凉” 2012-08-03 2 2012年08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