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民生社会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2年01月06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对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车船税的适用税额

全市车船的适用税额按《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见右表)。

二、关于车船税的税收减免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外,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扬州市高邮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一月四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综合新闻
   第03版:综合新闻
   第04版:专版
   第05版:专版
   第06版:民生社会
   第07版:盂城驿
   第08版:专版
“爱我家园志愿者”发挥余热 奉献小区
市级机关党员轮训班开班
陈瑄治水纪念室主体工程封顶
《舞魂——姜文定舞台动感摄影艺术作品集》出版
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高邮报民生社会06关于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2-01-06 2 2012年01月06日 星期五